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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特种报废车回收推荐「国联」

来源:国联 更新时间:2022-01-23 18:59:51

以下是天津特种报废车回收推荐「国联」的详细介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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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是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报废车出事故卖家有连带责任

【案例】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两名男子想从报废车上赚点钱,他们以几千元的价格出售后,反遭这辆车连累,换来15.6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近日,平阳县人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当事人转让报废车辆的,出事故需负连带责任。

2014年8月,何某骑着人力三轮货车行驶期间,与陈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三轮货车当即侧翻。随后,何某被送往医院。事后,交管部门认定,何某与陈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陈某驾驶的小轿车,登记车主为李某,且车辆的强制报废期和核验有效期均为2012年9月,因是报废车辆,该车并未购买相应保险。

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注销车卖他人肇事后连带赔

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经审理查明,阿宏已经过期,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不是阿宏,而是转让该车给阿宏的胡某,摩托车除了灯光、制动不合格外,也没有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状态为强制注销。

在法庭上,胡某辩称,自己在一年前已经将摩托车转卖给了阿宏,本次事故与自己无关,不同意赔偿。为证明其主张,胡某向提交了他与阿宏在2013年2月1日签订的《摩托车转卖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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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建行岳阳分行是否应与杨立华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2009年9月16日,建行岳阳分行与杨立华签订《车辆购销合同》,将湘F×××××的丰田海狮面包车(9座)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立华。该车在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10月11日期间未年检,转让行为发生在该车未年检期间。《国家经济贸易、国家发展计划、部、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规定“……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根据上述规定,湘F×××××车辆在转让时属于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条“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的规定,建行岳阳分行作为转让人应与受让人杨立华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天津特种报废车回收的国联于2022/1/23 18:59:51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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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报废车二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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