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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律顾问费用服务放心可靠「翊隆」

来源:翊隆 更新时间:2021-05-09 05: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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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新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且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在开庭后发现的证据,只有经过允许才能使用。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院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院的期限内提出。由于当事人的疏忽,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院不予采纳,当事人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高人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经人院准许延期举证,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依据高人院的收费办法第40条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招标中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

招标中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5条规定:者不得,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招标是一种竞争性缔约方式。在招标过程中,如果招标人与人或人之间相互,使招标的竞争性降低或丧失,就完全失去了招标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招标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可分为两类:类,者之间,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第二类,者和招标者相互排挤竞争对手。判定类行为的要点在于:,行为主体是者,既可能是者中的一部分,也可能是全体者;第二,在客观方面,者之间实施了行为,其方式如进行联络、进行协议、作出共同安排等;第三,的目的是通过某种安排排挤其他者或使招标者得不到竞争利益,即理想的价位及其他合同条件。判定第二类行为的要点在于:,行为主体包含两方,即招标者和者;第二,在客观方面,招标者和者之间有共谋行为;第三,这种共谋行为目的是为了让参与共谋的者中标,以排挤其他的者。

情事变更原则与诚信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与诚信原则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当事人参加民事活动并在其中实施民事行为时,一定要使其他有关当事人与自己于相互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依台湾学者林荣耀先生的看法,在发生情事变更情况下,若无限制的严守契约,势必有违诚信原则。而法律自身又具有稳定性与适应性两相反之性能,就稳定性而言,契约应严守;就适应性而言,应承认情事变更原则。具体言之,二者的区别有:①诚信原则较情事变更原则,为上位概念,即情事变更原则是诚信原则的适用。“然诚信原则过于笼统,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宽严不一的情况,从而动摇信守约定原则。当有可能制定比较具体的法律规范时,还是应尽可能地制定和适用这种具体的规范,而诚信原则则被作为堵塞法律漏洞或矫正可能带来不公正后果的法律规范的作用的后手段。”②诚信原则系法律之高原则,而情事变更原则仅系例外之救助方法。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天津法律顾问费用的翊隆于2021/5/9 5:32:1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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